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第2期
杨名
民事审判庭
一级法官
随着手机等录音载体的普及,遇到纠纷以后,越来越多的人会想到用录音方式固定事实,最大程度还原纠纷经过。但这些各种载体上的录音,真的能够成为“呈堂证供”吗?应当如何提交法庭呢?搜集时需要注意什么?对方如果说我“录音造假”怎么办?今天我们来谈谈,关于录音证据的一切~
Q1
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可以。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所谓视听资料,一般指借助电磁、光电、电子计算机设备等技术手段所记载和再现的声音、图像、数据等信息资料。视听资料中使用最广泛和易于取得的就是录音证据,也就是视听资料中的“听”。无论是传统的录音机录制的音频,还是最新的手机录音,都属于视听资料证据中的录音证据。
Q2
录音证据有什么特点?
1
物质依赖性
录音材料以其承载的信息反映事实,但这种信息需要通过特定的物质来存储和读取,无法单独存在和体现。这些特定物质包括录音带、录音笔、光盘、手机等,这也是有别于录音证据和其他证据的主要特征。
2
直观性
录音材料往往可以做到清晰还原客观情形,通过对当事人直接的通话、对话如实体现,详细反映案件的某些发展过程,直观地体现案件的客观事实,具有相当的可信度,这也是录音证据较其他证据的主要优势。
3
易篡改性
虽然录音材料具有直观性的优点,但同时也存在易于伪造、修改、不宜分辨真伪的缺点。随着科技的发展,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可以轻易地对录音材料进行剪切、编辑、伪造,而如果不借助司法鉴定等专业手段,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官都难以区分真伪,这也导致录音证据的适用存在一定的限制。
Q3
录音证据的基本要求?
要求录音材料取得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录音资料本身需要没有瑕疵且完整。
Q4
非法录音证据是否存在?
存在。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录音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通过胁迫、欺诈方式取得的录音材料或私自在他人居所安装窃听设备取得的录音材料,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Q5
私录的录音材料可否作为证据?
私录的录音材料并非一概不能作为证据。如并非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录音证据,仅仅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形成的录音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最终案件的处理结果需要综合全部在案证据进行判断。
Q6
录音证据应如何提交法庭?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由此可见,录音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首要前提是其具备原始载体。进行录音的磁带、手机等录音设备,如无法提供原始载体的,录音材料即使作为证据提交,也属于存疑的状态,不得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同时,录音材料作为证据提交时,还应该提供相应的文字整理材料,并刻录成光盘等介质作为副本提供。
Q7
无法提供原始载体的录音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由此可见,在上述两种特殊情况下,即使无法提供原始载体,也依然可以作为一般证据使用。所以,如果录音材料是案件的主要证据甚至唯一证据时,为了避免因客观原因或意外灭失,可以通过公证等方式对录音材料进行固定,以保证可以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并进而保证录音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Q8
录音证据应如何保存?
录音材料应保存在其原始载体中,不得修改、删减,要求音质清晰、前后连贯、内容完整。在保存原始载体的同时可以通过网络保存、刻录光盘等方式做好备份,并将备份的过程进行完整记录。
Q9
录音证据应包含哪些内容?
录音材料作为证据使用,一般应包含和案涉纠纷相关的内容,如当事人名称、法律关系的性质、形成过程、形成时间、当事人真实直接的意思表示等。
Q10
录音证据可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的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结合上述规定可以反映,对于不存疑的录音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该录音证据须能够完整地反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如仅能反映部分权利义务内容,则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但如视听资料证据存疑,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Q11
录音证据质证时的注意事项?
对录音证据进行质证时:
·
首先,应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即该录音本身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篡改、伪造的情形,内容是否完整,表意是否清晰;具体可以载体的真实性、内容的真实性等方面分别进行质证。
其次,应对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即是否存在上述“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
其三,应对录音证据的关联性发表意见,即该录音证据和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否相关。
其四,应对录音证据的证明内容发表意见,即对该录音证据欲证明的事实是否认可,有无相反意见等。
Q12
不认可录音证据时该怎么办?
如对对方提供的录音证据不予认可,除了在质证阶段提出相应的质证意见外,也可以通过提供其他相反证据的方式进行反驳,还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录音材料的真伪。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资讯网 mszx.org.cn 版权所有。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