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持续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了3个方面13项工作,以形成根治欠薪问题的强大合力,持续巩固拓展我省根治欠薪工作成果,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确保人民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人盯人、人盯项目”网格协同监管责任制,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和信息化平台管理。各市政府应建立本地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将本地区工程项目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并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主动在平台建档,为项目所有农民工建立动态台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平台,对项目农民工工资情况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情况实施分类分级预警监控,及时核处欠薪风险隐患,查处惩戒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纳入相关平台进行实名制管理的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资金来源和专户管理制度。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出资主体)必须按约定足额向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拨付费用原则上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15%—30%。拨付周期不能超过1个月,但可以提前拨付,应始终确保专户资金能够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按规定落实上述资金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实施处理处罚,责令限期补足资金,引发欠薪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垫付被拖欠工资,同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严格落实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和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督促分包单位与其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实行劳动计酬手册制度。新建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额度为工程施工合同额的1%,存储金额上限不超过500万元,鼓励通过开立金融机构保函形式存储。在我省范围内连续2年未发生被立案查处的拖欠工资行为的总承包单位,或新进入我省施工不足2年但未发生被立案查处的拖欠工资行为的,存储比例降低为0.2%;连续3年未发生被立案查处的拖欠工资行为且落实各项工资保障制度的,以及评为“无欠薪”企业、“无欠薪”项目的,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通知》明确,要严格实行“三日清零”工作机制,新发生的以及在建工程项目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纠纷,由案发地欠薪线索受理部门当日受理、首问负责,在3日内核实清楚并清偿到位。
要严查疑难复杂案件。对欠薪案件和涉薪纠纷引发重复、越级赴省进京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省人社厅约谈案发地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涉及单位项目一律立案查处、从严从重处罚,同时严肃追究案件办理人员和项目监管人员责任。
要严惩欠薪违法违规行为。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依法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涉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国企项目欠薪的,对项目主管人员、项目经理、直接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和追责问责。对逃避工资支付义务,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的劳务公司、实际施工人依法处理,向社会曝光并实施信用惩戒。
《通知》就严格考核通报,抓好欠薪治理工作责任落实指出,要加强专项目标责任考核,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列为对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专项目标责任考核事项,全省打分排队,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的标准确定考核结果,对考核为一般的市级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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