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居民配合防控措施实施的通告》等文件规定和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肺炎防控工作Ⅰ级响应要求,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不服从封闭管理等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处罚部门还应当按照有关碾子山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规定,将行为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录入市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将根据失信人员的不同身份在干部任用、年度考核及各项评优、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居民各项社会福利待遇享受等方面依法予以惩戒。
二、对未认真执行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工作中存在欺瞒行为的机关、企事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依法严惩,严重的列入失信单位名单,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对其法人代表予以约谈、训诫,该单位的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将受限制,并受到社会谴责。
三、对不服从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规定的各类人员,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职人员和在校学生的不良表现反馈所在单位和学校,公职人员将受到党纪政纪处理。
四、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村屯要建立隔离人员信息管理制度,填写隔离人员信息卡,记录旅行史、接触史、测温等情况,并签订真实信息填报承诺书。对欺骗、隐瞒、 违反承诺填报不实信息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村屯视疫情防控情况实行分类管控,既要做好全面整体防控,也要突出重点,集中资源做好重点小区村(屯)(屯)、重点场所、重点企业、重点人员的管控。同时,必须保证生命通道、生活通道和生产渠道畅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碾子山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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