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住宅区、建筑物出现。但由于对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缺乏操作性规范,导致建筑物、住宅区命名随意性大,格调低俗、名不副实等问题逐渐凸显。
对此,山东省民政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中指出,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天下、宇宙、万国等词义明显过大的词语和皇帝、皇庭、御府、帝都、王府、相府、官邸、公馆等古代帝王的称谓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名的词语,禁止在住宅区命名时使用。
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筑物、住宅区的通名语词应当与地名类别属性相适应,禁止使用其他地名类别的通名作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通名。常用通名用词的适用范围和规定:大厦、广场、中心、城、商厦、阁、馆、厦、楼、坊、新村、花园、山庄、公寓、小区等。使其他语词作通名的应当符合本地区的规定,且符合现代汉语规范、使用习惯。
征求意见中明确强调,建筑物、住宅区的通名语词应当与地名类别属性相适应,禁止使用其他地名类别的通名作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通名。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经法定程序命名或者更名后方可使用。在相关申报审批(许可)、营销广告、市场交易、产权登记等环节,应当使用标准名称,不得私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标准名称用字。
此外,征求意见中还提出,地名命名更名管理职能部门在受理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申报业务时,应当对其名称的重复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现行地名管理法规、政策规章和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告知申报人更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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