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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喆的一封公开信

    来源:举报投诉 作者:佚名时间:2020-08-24

    致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喆的一封公开信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牟敦平滥用司法执行权

    尊敬的吴喆检察长:

      您好!我是杨成全,向您控告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牟敦平滥用国家司法权力,与黑社会人员相互勾结,给我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枉法裁判行为,恳请您敦促有关部门对牟敦平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严惩。

      牟敦平的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原告大连益众天成经贸有限公司起诉我和袁永臣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于2017年10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的主文是:“一、解除原告大连益众天成经贸有限公司、被告袁永臣与杨成全于2015年3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二、驳回原告大连益众天成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大连益众天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被告杨成全负担6000元”。

      二、原判判决予以解除的协议书内容,是由我承包经营凤城市隆凤矿业有限公司(包含一座矿山在内),全部由我独立自主经营,生产经营费用由我自行承担,发包方不投入任何资金。我在承包期间投入了几千万元的巨额资金,对于上述投资在判决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原判没有涉及。原判还特别阐明:“至于《协议书》解除后,隆凤公司证照返还等事宜,经本院释明后,原告表示由双方另行解决,故本案不予处理。”

      据此,原判唯一具有可执行性的实体给付内容,就是确定由我承担的一半诉讼费6000元。但是,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203执15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的内容却是:“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成全在银行、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账户内存款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财产。二、办理合同解除后的相关手续。”

      三、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没有涉及的裁判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的合法范围。就本案来说,生效判决已特别阐明:“至于《协议书》解除后,隆凤公司证照返还等事宜,经本院释明后,原告表示由双方另行解决,故本案不予处理。”据此,返还证照等“合同解除后的相关手续,”是案涉双方另行解决的事项,不属于本案执行所涉范围,法院执行部门无权予以处理。西岗区法院上述执行裁定第二项“办理合同解除后的相关手续”的裁定内容,没有任何生效裁判作为执行依据,是根本违法的无效裁定。

      四、但是,西岗区法院执行庭法官牟敦平坚持执行上述根本违法的错误裁定,实施了以下一系列违法执行行为:

      (一)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出协助执行函,要求该局:“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租赁经营的凤城市隆凤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交接,办理解除合同后的相关手续,请予协助为盼”。

      (二)向凤城市地方税务局通远堡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协助办理解除合同后,租赁企业凤城市隆凤矿业有限公司有关税务问题的相关手续”。

      (三)向凤城市国家税务局通远堡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协助办理解除合同后,租赁企业凤城市隆凤矿业有限公司有关税务问题的相关手续”。

      (四)向凤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协助办理凤城市隆凤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章变更后,安全许可证延续等解除合同后的相关手续”。

      (五)向凤城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协助办理凤城市隆凤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章变更后,采矿证延续等解除合同后的相关手续”。

      (六)向凤城市公安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协助办理凤城市隆凤矿业有限公司公章变更有关事宜”。

      (七)向凤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办理变更凤城市隆凤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相关手续”。

      (八)2018年六月二十九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执1595号执行结案通知书中,本案枉法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2019年1月8日中午11点左右,由牟敦平在场主持,对我经管的矿山实施强行交接。大连益众天成经贸有限公司人员由李宗和、郑钧玮带领,共50余名黑社会成员对我守矿人员进行殴打,虽经我方人员跪地求饶,对方仍不罢手。随后将我方守矿人员关进一间小屋予以拘禁,对方四人手持镐把在门外看守。我方报警后,被拘禁的守矿人员才得到解救,我方人员有三人被打伤住院治疗。矿山被对方无偿抢了去,我在承包经营期间的几千万资产投入化为乌有,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牟敦平采取的上列所有执行措施,均缺乏生效裁判作为执行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对于合同解除后的财产权益处理均有明确规定,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争议事项,协商不成的,经过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才能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最高法院明确规定禁止以执代审,不得在执行裁定中直接对实体权益作出裁判,超越职权作出执行裁定。西岗区法院执行法官牟敦平对于生效判决已经明确阐明的由当事人另行解决的事项,滥用手中掌握的国家司法执行权,违法发出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强行非法办理应由当事人自行申办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并且配合大连益众天成经贸有限公司组织的黑社会人员强行抢矿,甘心为虎作伥,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无偿剥夺我的合法财产,其行为不仅违法,还应依法构成枉法裁判罪行。我要求对牟敦平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切实追究,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我个人的合法权益。至于牟敦平为什么公然违法实施上述行为,这里面究竟有没有利益输送的背景和黑幕,望领导同志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彻查。

    杨成全

    2020年8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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