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住房公积金参与主体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防范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于今年12月30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失信行为名单”是指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实确认的、具有违反住房公积金关于信用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主体名单。包括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关联单位。其中,缴存单位、缴存职工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政策所规定的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关联单位是指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估价机构和担保机构等。
《办法》要求,缴存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连续欠缴两月(含)以上、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经督促或责令缴存,逾期拒不办理,及其他应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缴存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应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办法》强调,关联单位存在担保机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督促后,仍不及时改正的,及其他应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关联单位存在协助缴存职工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及其他应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此外,《办法》要求,对住房公积金领域失信行为,将采取“黑名单”等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被拟纳入失信行为名单的信用主体,收到失信惩戒告知书后,对其中所列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可在异议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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