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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作者:佚名时间:2021-03-18

    索取号: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一、起草背景

      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是落实《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部署要求,也是提升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

      本市作为全国较早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省市,2015~2018年完成了首轮评定,评出一、二、三级养老机构共472家。2018年,国家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发布,分为五个等次。2019年12月31日,民政部下发《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要求“加快构建养老机构自愿参与、评定程序规范、标准尺度一致、评定结果互认的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并明确“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确定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2020年5月28日,民政部办公厅下发通知,确定包括上海在内的14个省市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先行先试。

      为此,市民政局为做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0年4月,市民政局草拟形成了《管理办法》初稿。之后,书面征求了区民政局及养老机构代表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养老机构负责人及养老行业专家代表的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管理办法》。6月29日,《管理办法》经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说明

      文件包括总则、评定对象范围、等级评定组织与职责、等级评定的程序和要求、回避复核与复评、评定等级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八章35条。

      (一)关于总则,共4条。除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外,围绕部门职责,规定了市民政局是等级评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评定工作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作为评定机构组织实施;区民政局负责动员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协助开展等级评定工作相关事项,推动区内养老机构等级水平提升。

      (二)关于评定对象范围,共3条。一是关于评定对象。明确了开办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可以对照市民政局制定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基本要求,申请等级评定。二是关于申报等级。明确了养老机构应当合理确定申报等级,并对于首次参评的机构最高只能申报三级。三是关于不予评定情形。列举了养老机构发生六类情形之一时(包括养老机构未进行备案或者行政许可到期未备案;近两年内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或者有关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拒不退回或退换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牌匾和证书等),评定机构将不予评定。

      (三)关于等级评定组织与职责,共6条。一是关于评定委员会。由市民政局负责组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明确了评定委员会的职责、议事规则,以及评定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条件、任职方式和任期。二是关于评定人员。由市民政局建立评定人员库,并明确了评定人员的相关要求,以及开展评定工作时,从评定人员库随机抽取相应评定人员的要求。

      (四)关于等级评定的程序和要求,共7条。一是在申请环节,明确养老机构结合自评情况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二是在审查环节,要求评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公布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三是在组织评审环节,要求评定机构组织评定人员开展评定并提出初步意见,书面报评定委员会,同时明确等级评定方式包括现场评价、书面评价和社会评价,但对申请评定为一级养老机构的,可不进行现场评价。四是在等级评定和公示环节,由评定委员会审核初步评定意见,确定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评定结果。五是在等级确认、公告和发证环节,明确由市民政局最终确认养老机构评定等级、发布公告,并向通过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同时,对获得等级评定五级的养老机构,要求市民政局报送民政部备案。

      (五)关于回避、复核与复评,共3条。明确了评定委员会委员、评定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和程序,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提出复核的要求及相关程序,评定委员会每年开展抽查复评的要求等内容。

      (六)关于评定等级管理,共5条。一是明确等级评定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二是明确牌匾悬挂和牌匾退回的要求,养老机构应当将评定等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被取消或者降低评定等级后,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退回牌匾。三是明确了期满后的评定与升级评定等要求,即明确等级评定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可以申请重新评定;前一次等级评定两年后,可以申请升级评定;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四是明确了终止评定和取消等级的相关规定,即养老机构在评定过程中或者取得评定等级后,发现存在七类情形之一时,由民政部门作出终止评定或者取消评定等级的处理。

      (七)关于监督管理,共3条。明确了市民政局的监管要求,要加强对评定机构、评定人员、回避制度、评定程序、评定等级、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畅通监督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同时规定了评定人员在评定工作中的禁止性行为以及相关追责措施。

      (八)关于附则,共4条。明确了等级评定工作不得向评定机构收取经费,以及本办法的实施日期。

      

    相关稿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mzj.sh.gov.cn/mz-zcjd/20200723/3b4e934d6cd44118acec0dab335c0ae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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