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民生资讯网!
  •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法规

    《重庆市困境儿童保障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重庆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1-03-18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根据《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9〕130号)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2号)关于困境儿童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市民政局多次协商市档案局制定《重庆市困境儿童保障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反复征求区县民政局、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意见,并挂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修改形成正式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34条。

       一是明确业务档案内容。涵盖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以及散居孤儿(含艾滋病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申报确认和其它保障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实物、音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二是明确业务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机构内儿童业务档案工作;区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业务档案工作,并建立工作制度,确定专人负责。

      三是明确资料整理归档时限。机构最长时限为20个工作日,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料整理归档时限为5个工作日。

      四是规范档案封面、目录。按永久性档案保存的相关要求立档。

         三、核心举措

      按档案管理相关法律、规章及文件规定,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及区县民政局对机构收留抚养儿童、散居孤儿(含艾滋病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申报审批(确认)和其它保障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实物、音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规范立卷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应当归档的业务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须移交同级档案馆永久性严格管理。

      

      


    原文链接:http://mzj.cq.gov.cn/zwgk_218/zcjd/202101/t20210125_8813856.html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资讯网 ms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20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