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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实施“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重庆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1-03-18

      

      

      一、背景依据

      2017年12月,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实施“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的通知》(渝民〔2017〕195号),为全市纳入民政救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全市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4类困难对象统一购买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周期为三年,于2020年10月底到期。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确保困难群众的保险救助不脱钩、不断档。2020年9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联合向市政府报送《关于“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实施有关事项的请示》(渝民文〔2020〕73号),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同意,保持项目实施内容和方式不变,按程序招标后,项目服务期延长至2021年底,并上调保费标准为120元每人每年。

      2020年第48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保”参保方案》,并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确定了“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新的保险年度五家承保保险公司。为切实做好“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实施工作,经与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重庆银保监局共同研究,决定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的通知》。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总体要求。“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责任共担、共同推进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区县(自治县)实施、规范运作的管理模式,促进商业保险和政府救助的协同互补,着力提高运行效率、保障质量和服务水平,形成稳健运行的保险工作长效机制。

      

      

      (二)明确了参保对象、时间及标准。“民政惠民济困保”参保对象为全市纳入民政救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全市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5类,参保对象有交叉重叠的,不重复参保。已参保扶贫部门“精准脱贫保”的,不再参保“民政惠民济困保”。“民政惠民济困保”参保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共计14个月。其中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为一个保障期间,2021年11月至12月为一个保障期间。参保标准为120元/人·年(即每人每月10元),由市民政局统一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购买。

      

      

      

      

      (三)明确了保障范围。“民政惠民济困保”保障范围包含小额意外、大病补充、疾病身故、学生重大疾病、困难人群升学补助金等5大类。

      

           (四)明确了承办机构和服务地点。“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五家承保保险公司,即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并将全市所有区县及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直属单位划分为5个服务地点分别对应1家承保保险公司。

      

      

      

      

      明确了职责任务。一是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直属单位,镇街,村(社区)要配合承保保险公司做好救助对象的清理、审核、投保、宣传、理赔等工作,协助市民政局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承保保险机构进行评估。二是民政部门要做好项目统筹,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做好承保机构的招标、投保、协调、评估等工作。三是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的预算、拨付、管理、结算等工作,对保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银保监部门负责加强对承保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切实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广大困难群众的利益。五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优抚参保对象的审核管理,加强参保对象投保、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六是承保保险公司要根据框架协议规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做好投保、理赔、保险数据收集整理、宣传培训等工作。

      

      明确了核心举措。一是市民政局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民政惠民济困保”保险框架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二是采取实际赔付率调节保费机制。实际赔付率不足85%的,不足部分在清算2021年度(2021年1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首批参保人员保险费剩余部分和批增保费时扣除;若实际赔付率在90%—100%之间,超过90%的部分,由投保人和承保保险公司各承担50%;若实际赔付率超过100%,90%—100%之间的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超过100%的部分,由承保保险公司自行承担。赔付率及保费调整的计算均以所有承保保险公司数据合计计算。三是针对“大病补充”和“困难人群升学补助金”,在非集中理赔方式的基础上,分别采取集中理赔和保险公司主动对接理赔等赔付方式进行补偿。

      

      

      三、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本文件与渝民〔2017〕195号文件对比,主要在参保对象、时间及标准,大病补充保障范围、监督管理、服务地点、资金管理等方面有所调整。

      (一)参保对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号)文件要求,“民政惠民济困保”参保对象新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原来的4类对象调整为5类。

      (二)参保时间。原参保时间已于2020年10月底到期,本次参保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共计14个月。其中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为一个保障期间,2021年11月至12月为一个保障期间。

      (三)参保标准。参保标准由100元/人•年调整为120元/人•年(即每人每月10元)。

      (四)大病补充保障范围。由“医保目录外自费费用全年累计达到或者超过3000元的,按以下比例分段补偿”调整为“医保目录外自费费用全年累计达到3000元以上,扣除3000元后,按以下比例分段补偿”。

      (五)监督管理、服务地点。因机构改革调整,涉及到优抚对象管理单位和职责的变更,故本文件在投保理赔、监督管理、工作要求、服务地点中分别新增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各区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内容。

      (六)资金管理。因本次项目参保时间只有14个月,故保费调节机制由“采取实际赔付率调节次年保费机制”变更为“采取实际赔付率调节保费机制”,即在清算2021年度(2021年1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首批参保人员保险费剩余部分和批增保费时,根据项目两个保障期间的赔付率分别进行风险调节。

      


    原文链接:http://mzj.cq.gov.cn/zwgk_218/zcjd/202101/t20210125_8813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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