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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村规民约执行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重庆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1-03-18

      一、背景依据

      制定村规民约是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要求。《宪法》第一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村民自治活动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对制定或者说修订完善村规民约也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的《村组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村规民约制定走形式,内容不贴近实际,执行实施不力,在农村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不好的问题在我市农村基层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并成为制约村民自治活动健康发展、持续深化以及维护乡序良俗、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因素。近年来,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都十分重视村规民约工作,把这一工作作为助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今年,民政目标任务、乡村振兴、市域治理、“枫桥经验”实践等工作均将建立村规民约执行长效机制纳入了考核内容。

      为做好村规民约修订完善工作,2018、2019两年,市民政局先后两次下发文件,指导区县全面完成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工作。为从根本上改善村规民约执行工作,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约束作用,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在抓好村规民约修订完善工作的基础上,坚持把建立健全村规民约执行监督长效机制作为突破口和切入点,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拟制了《关于切实做好村规民约执行工作的通知》,先后两次征求基层意见进行完善,形成该文件。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及注意事项。

      (一)主要内容:

      1.关于设立执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能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纵观当前村规民约执行、落实不力的问题,缺少专门的执行机构具体抓执行和落实是根本原因。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制约村规民约落实难、执行不力的问题,《关于切实做好村规民约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了“村民委员会设立村规民约执行委员会,成员3-7人,经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执行委员会主任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担任,委员从本村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社会组织负责人、“两委员一代表”、乡贤能人中推选产生”的制度设计,并规定了村规民约执行委员会主要职责和任务,为村规民约执行工作持续有效开展提供组织和人员支撑。

      2.关于建立奖惩制度。村规民约执行不力,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应的奖惩机制不健全、奖惩制度完善,在一各程度上削弱了村规民约效力,为此,《通知》根据农村基层在执行村规民约工作的一些探索和实践,总结提出建立奖惩制度,并明确建立三个方面的制度:一是建立积分奖励制度,二是建立劝诫劝导制度,三是建立惩戒制度,目的是通过落实上述制度,真正使村规民约执行有据可依,提高约束力,增强规范性。

      3.关于规范执行程序。程序规范是确保村规民约持续有效执行和落实的必要前提,也是充分发挥相关组织、机构作用,压实各方责任的必然要求。基于此,《通知》对村规民约执行工作的程序作了明确规范。规定“由村规民约执行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核实违规行为,协调处理违规情节轻微的行为”“对违规情节较重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同时,为强化村民对村规民约执行工作的监督,还明确规定“村规民约执行情况应当同其他村务事项一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定期、按时公开”,目的是以程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

      4.关于夯实工作责任。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144号)的相关规定,为充分发挥做好村规民约执行工作,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明确分工、压实责任,《通知》对乡镇党委政府、区县民政部门、村党组织在村规民约执行工作中的职责、任务进行了明确。

      5.关于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村务监督委员会是负责村民委员会全部村务活动监督职能的机构。因此,我们在《通知中》将对村规民约执行情况的监督纳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职责范畴。明确了任务和要求。要认真履行对村规民约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责,随时了解掌握各村民小组村规民约执行情况,及时发现执行中的典型事例和存在的问题,适时向村民委员会反馈。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对村规民约执行情况发表监督意见。要督促村民委员会把村规民约执行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及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内容,促使村民委员会切实履行好抓村规民约执行工作的责任。

      (二)核心举措

      一是设立村规民约执行机构,并明确职责,具体负责本村村规民约执行工作。

      二是建立村规民约执行奖惩制度。

      三是明确了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村民委会及村务监督委员会各自在村规民约执行中的责任。

      (三)适用对象

      村民委员会管辖内的全体村民。

      (四)执行标准

      村规民约明确的各项内容及条款。

      (五)注意事项

      切实发挥好“五个作用”。即:村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自治组织的主导作用、社会组织的助推作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村民的主体作用。

      三、专业名词解释

      (一)村规民约:是生活在同一个村民委员会所辖范围内的村民共同协商制定并要求村民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关键点有三:

      1.在同一个村民委员会所辖范围内。它约定的是本村的事务,制约的对象是一个村委会范围内的人。

      2.村民共同协商制定。一是自下而上,约定的内容是来自村民之中,它体现的是村民意愿,二是共同协商而成,是协商的结果,是民主的产物。

      3.村民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约束的对象是全体村民。

      (二)村规民约执行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下属的专门负责村规民约执行工作的专门机构。设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第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为推动村规民约执行工作,《通知》提出在村民委员会设立村规民约执行委员会,并规定,村规民约执行委员会成员3-7人,经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执行委员会主任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担任,委员从本村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社会组织负责人、“两委员一代表”、乡贤能人中推选产生,确保执行委员会的群众性和权威性。同时明确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设立村规民约执行机构示意图

      规模

      成员3-7人

       

      人员组成

      执行委员会主任

      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担任

      委员

      从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社会组织负责人、“两委员一代表”、乡贤能人中推选产生

       

      产生方式

      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任期

      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村规民约执行流程图

      发现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

       

      调查

      由村规民约执行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核实

       

      处理

      1、对违规情节轻微的:由执行委员会现场进行协调处理。

      2、对违规情节较重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1)由执行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2)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

       

      公开

      村规民约执行情况同其他村务事项一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定期、按时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村规民约宣传示意图

      多方位展示:在村便民服务中心、入村主要交通路口、各村民小组、村民居住较集中的院落、新农村聚居点、文化礼堂等地方和村务公开栏、宣传栏、板报等位置广泛张贴、书写或者镌刻村规民约文本。

      多渠道宣传:利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及低保评议等群众集中的时机,组织村民学习村规民约。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采取广播播报、网络宣传、移动终端推送。

      多形式宣讲:结合文艺演出、法制讲座、道德讲坛、事迹宣讲或纪实报道等活动,用理论的形式进行宣讲,用艺术的形式予以呈现,讲好村规民约故事,播撒村规民约德治种子。

       

       

       

      


    原文链接:http://mzj.cq.gov.cn/zwgk_218/zcjd/202010/t20201026_8094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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