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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 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重庆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1-03-18

      

      

      近日,市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委、文化和旅游委、卫生健康委、体育局、扶贫办、妇儿工委办、妇联、残联等13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为帮助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现就《实施意见》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农村留守妇女现象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现象,是城乡发展不均衡的客观反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抓紧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围绕留守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就业、卫生健康、思想情感等实施有效服务。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格外关心贫困妇女、残疾妇女、留守妇女等困难妇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地解决农村留守妇女在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需求,民政部会同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86号),要求各地根据文件精神和当地实际,制定出台具体落实举措,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体系。根据《意见》要求,市民政局在广泛调研基础、征求意见的上,结合重庆实际,会同公安局、司法局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提出对农村留守妇女,特别是对有困难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的措施,指出在加强解困帮扶、就业扶持、关爱指导、权益维护、家庭教育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和建立信息台账要求,并明确相关责任单位;第三个部分要求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从着力激发内生动力、引导参与基层治理、充分发挥独特作用三个角度出发,充分尊重农村留守妇女意愿,最大限度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第四部分是加强组织保障,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压实关爱工作责任等三个方面对加强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组织保障提出了要求。

      三、《实施意见》对于关爱农村留守妇女的核心措施

      (一)加强解困帮扶,帮助农村留守妇女解决实际困难。《实施意见》要求,要加强社会救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留守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大对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服务力度,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社会组织和慈善力量为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及其家庭开展相关扶贫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等。

      

      (二)加强就业扶持,促进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实施意见》要求,强化就业创业指导,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能力。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加强各级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和孵化实训基地建设,落实促进农村劳动者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妇女手工、种养殖、文化、旅游、生态等乡村产。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渠道,完善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减少留守现象。

      (三)加强关爱指导,促进农村留守妇女身心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要求,要加强文体设施建设,强化亲情关爱、精神关爱服务,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和场所建设,加强科学普及、文体活动等公共服务供给,积极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鼓励和引导外出农民工时常关注家庭、关爱留守妇女。指导村委会以组织文体活动等方式定期关注农村留守妇女,发动各级妇联执委深入开展关爱帮扶活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心理辅导、精神慰藉、社会融入、能力提升等专业服务。

      

      (四)加强权益维护,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实施意见》要求,要深入开展《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升农村留守妇女法律水平和维权意识。发挥乡镇妇女维权站点、社区“妇女之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加大法律援助,指导村委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乡村社会综合治理,及时协调解决生产生活纠纷、邻里矛盾等,加大侵害其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加强对其土地承包权益维护,确保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加强家教支持服务,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家庭教育水平。《实施意见》要求,要发挥阵地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知识,帮助农村留守妇女提升科学育儿能力和水平;增强其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农村生活的家庭教育亲子实践活动,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家庭教育志愿者、村妇联执委和“妇女之家”平台作用,推动农村留守妇女互帮互助、共同进步。

      (六)建立信息台账,为开展各项关爱服务提供基本信息。

      《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县要及时对农村留守妇女尤其是生活困难、残疾、重病、老年等农村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在全国民政政务服务系统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掌握基本情况并及时更新,为开展各项关爱服务提供基本信息。

      四、其他

       (一)专业名词解释及适用对象。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在区县外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的妇女。《实施意见》的适用对象即我市农村留守妇女。

       (二)注意事项。建立工作机制,压实关爱责任。《实施意见》要求,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要加强农村留守妇女信息排查登记工作,建立信息台账并及时更新,为开展各项关爱服务提供基本信息。

        附件:链接具体文件(市民政局等13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原文链接:http://mzj.cq.gov.cn/zwgk_218/zcjd/202101/t20210125_8813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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