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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山东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1-03-18

      为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转变监管方式,规范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行为,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和信用建设,近日,省民政厅印发了《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包括总则、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和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及附则。《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一、明确年度工作报告的责任义务

      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是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的义务,从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角度,强调了社会组织及其法定负责人应当对年度工作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二、规定年度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

      2.登记事项变动和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3.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开展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以及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情况; 

      5.负责人、理事、工作人员及其变动情况,社会团体会员名册;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组织机构设置和变动情况;

      7.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开展募捐、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等情况;

      8.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命名等活动情况;

      9.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公益活动、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10.受到处罚情况;

      11.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规范年度工作报告的报送要求

      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不报送当年的年度工作报告。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实行网上填报、公开和存档,无需报送纸质材料。报送时间截止后,填报系统自动关闭。网上报送流程如下:

      1.登录。使用登记管理机关分配的账号和密码登录申报系统。

      2.填报。按照申报系统显示的内容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上报。

      3.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中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在统一的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4.存档。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在社会组织信息平台自动存档,由登记管理机关管理,社会公众可以依法查询。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经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作出信用承诺,加盖社会组织公章。 登记管理机关不对年度工作报告作出结论,不对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加盖结论戳记。 

      四、强化年度工作报告的管理监督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对年度工作报告实施抽查监督。抽查对象分别按不低于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各自数量的5%随机确定,抽查结果应当公开。社会组织不按规定配合检查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原文链接:http://mzt.shandong.gov.cn/art/2020/5/11/art_15320_9092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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