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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不用前置审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直接登记

    来源:山东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1-03-18

       

      

      近日,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下发《关于依法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拟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申请人依法向设区的市或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实行直接登记,无需提供养老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该通知将于2019年7月12日起施行。

      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根据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

       

      《通知》明确,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变更登记并作出说明。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直接登记,不用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

      依法新批准成立登记的养老机构是指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其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包括民办和公办两种类型,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登记。

       

      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拟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申请人依法向设区的市或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实行直接登记,无需提供养老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其中,外资及港澳台资本举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到设区的市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按照“一门、一网、一次”的办理原则,落实首问负责制,受理申请材料。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登记。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工作。

       

      此外,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办养老机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其单位名称、住所和章程应当符合国家《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和山东省《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基本配置规范》。

      取得登记证书后,养老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养老机构登记时,应告知申请人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养老机构的有关信息通过工作联络机制告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提供备案材料样本以及网上下载渠道,主动向养老机构告知备案要求,督促引导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养老机构依法取得登记证书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属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通过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备案信息。民政部门备案办理工作应随申请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对于登记后1个月内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办理变更和备案手续。

      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通知》明确,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应突出加强养老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综合监管制度。

      健全对养老机构日常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强化养老服务质量监管,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及时核实、处理。

      

       

      关于依法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监管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mzt.shandong.gov.cn/art/2019/6/30/art_15320_6686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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