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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有何新变化?

    来源:浙江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1-03-18


        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从今天(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自2013年《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首次全面修订。

        针对2018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规定,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最大的一个变化是对养老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并对备案管理的具体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首次明确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开办养老机构应当到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新开办的养老机构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要向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养老机构基本情况、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等内容。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养老床位数量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 依法追究责任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存在未与老年人签订服务协议、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或者有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将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升养老机构的公共卫生应急能力

        今年以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养老机构的应急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的应急能力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要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养老机构应明示收费价格等内容

        对于养老服务提供过程中容易出现纠纷环节,比如服务质量、价格、事故责任等方面,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要重新进行评估,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养老机构内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要在醒目位置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在养老机构的各出入口、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同时要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并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机构内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原文链接:http://mzt.zj.gov.cn/art/2020/11/2/art_1632799_58923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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