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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海南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1-03-18

      一、《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以下简称中央12号文),赋予海南探索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央12号文精神,2019年3月23日,我厅制定出台了《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较好地规范了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工作。202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提出“赋予行业组织更大自主权,发挥其在市场秩序维护、标准制定实施、行业纠纷调处中的重要作用”。这是中央对我省社会组织建设和发挥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试行办法》实施一年半来,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四类社会组织登记界定不够清晰和准确,导致出现登记重数量轻质量、党建引领在指导社会组织发展中不能得到有效发挥、社会组织公信力和影响力不高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央12号文和总体方案要求,解决四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高登记的质量,加快培育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社会组织尤为迫切和重要,海南省民政厅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于2020年11月11日正式出台《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

      二、《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主要政策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以下简称中央46号文)等。

      三、《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和亮点

      《办法》共分为四章二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设立、变更和注销,监督管理,附则等四个主要内容。《办法》严格按照中央46号文精神,紧紧聚焦解决四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明确概念定义、区分层次标准、党建引领社会组织发展、简政放权、推进“放管服”改革、健全监管体系等方面,对《试行办法》八条共十款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界定、具备条件、办理程序及提交材料、建立监督管理体系等方面内容,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新形势下赋予行业组织更大自主权、激发行业组织更大活力提供了政策支持。

      一是细化界定四类社会组织范围。《办法》严格依据中办46号文和《习近平关于社会组织论述摘编》精神,立足海南社会组织的长远发展和全局统筹考虑,将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改革的主要精神和海南自贸港建设紧密结合,从四类社会组织的发起人资格、注册资金、成立条件、登记流程等都做了更加明确和细化的规定,更便于申请人和登记管理机关把握标准,减少了申请人和登记管理机关因定义不准引发的争议。同时强化了对四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监管,推动发挥其在市场秩序维护、标准制定实施、行业纠纷调处中的重要作用。

      二是强化党建对社会组织的引领作用。《办法》第四条增加“申请成立省级四类社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成立党组织条件、同步申请成立党组织、拟任党组织书记应当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强化了党建工作对社会组织的引领作用,符合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要求。

      三是进一步强化行业协会商会的影响力、代表性和广泛性。《办法》第七条规定“成立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发起人和会员应当以企业会员为主”,解决了《试行办法》规定的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都可以申请登记行业协会商会,如个人会员申请登记行业协会商会后不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问题。提高了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的影响力和辐射力,鼓励支持具有全省实力、能发挥更大作用的协会商会成立。

      四是进一步简政放权。增加的《办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省级异地商会由省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异地商会由市县民政部门登记管理。”进一步下放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权限,省级民政部门不再登记地级市级的异地商会,市县民政部门可以登记除省级异地商会以外的市(包含地级市)县异地商会,促进了异地商会得到蓬勃发展的同时又能得到有效监管。

      五是鼓励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到市县民政部门登记。《办法》第八条第四款提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由市县民政部门登记”,既有利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助力自贸港建设,也有利于得到有效监管;《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提出“公益慈善类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由市县(区)民政部门登记”,鼓励公益慈善类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属地登记管理,有利于发挥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公益慈善和扶贫攻坚作用。

      六是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办法》第十二条取消了省级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环节,进一步优化了审批服务,减少登记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了社会组织登记效率。


    原文链接:http://mz.hainan.gov.cn/smzt/zxjd/202011/a31d3aad0db540398236c9261a067d5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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