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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来源:甘肃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1-03-18

      甘民发【2020】94号

      各市(州)民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甘肃矿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甘肃省民政厅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20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民政厅

                                                                                      2020年10月9日

       

      甘肃省民政厅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

      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社会监督,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甘肃省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专项用于民政领域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彩票公益金,包括民政部补助本省的彩票公益金和省、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筹集纳入预算管理的福彩公益金。

      第三条  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便民的原则,谁使用、谁分配、谁管理、谁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各申报公益金项目预算的执行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是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省民政厅对省本级项目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六条  省民政厅对补助地方项目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获得民政部补助和本级筹集纳入预算安排使用的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等;

      (二)各市(州)资金分配额度;

      (三)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获得上一级民政部门补助及补助下一级民政部门的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等;

      (二)由本级民政部门使用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三)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八条  各公益金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执行项目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周期、资金额度、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完成情况、实际效果、接受督查情况等;

        (二)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公益金项目使用管理信息外,鼓励各级民政部门、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增加信息公开内容。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每年6月底前,各级民政部门和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公益金有关使用管理信息。项目单位无门户网站的,可由相关民政部门门户网站代为发布信息。下级民政部门无门户网站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门户网站代为发布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将公益金有关信息纳入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每年3月1日前,各市(州)民政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民政部补助地方的彩票公益金和省级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有关情况报省民政厅业务归口处(室、局),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

      省民政厅业务归口处(室、局)对各地报送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形成本业务领域公益金使用管理的情况报告报送厅规划财务处。规划财务处于每年6月底前将全省上一年度公益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对上报、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使用和管理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通过信息公开暴露、发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信息公开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属民政部门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一)拒不公开信息的;

        (二)公开信息有较大错漏的;

        (三)延期公开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各级民政部门在信息公开中存在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上级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按照其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州)民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http://mzt.gansu.gov.cn/station/gssmzt/mzfw/8afe80e67452828601751fb178f103a8/info_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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