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立项和评审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宁东社会事务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立项和评审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操作规程》《自治区民政厅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第19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8年12月1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项目立项和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立项审核和预算评审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民政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审核项目立项。
第三条 符合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发行宗旨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和支持的下列项目,可以申报项目立项:
(一)社会福利服务项目;
(二)社会救助、社区治理、社会事务服务项目;
(三)符合宗旨的培训等能力建设项目;
(四)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四条 项目立项申报审核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处室负责本业务范围彩票公益金项目的规划及预算申请和初评、指导和督促相关项目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残疾人福利和慈善公益项目由福利处归口管理;儿童福利、基本殡仪服务项目由社会事务处归口管理;城乡社区治理项目由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处归口管理;社会工作和志愿者服务项目由社会工作处归口管理;信息化建设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培训项目由人事与老干部处归口管理;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由基建领导小组归口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由相关业务对口处室归口管理;其他项目由规划财务处归口管理。
第五条 每年5月底前,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民政重点工作安排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的重大决策部署,向自治区民政厅归口管理处室提交项目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
(三)项目实施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五)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六)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归口管理处室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材料齐全有效的基础上,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并逐项提出意见:
(一)项目是否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和公益金使用有关规定、是否属于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持范围;
(二)是否属于民政厅本级的事权、是否属于项目单位的职能范围并具备相应执行能力;
(三)是否符合民政厅确定的重要项目要求;
(四)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期限、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是否存在重大社会风险等;
(五)项目支出内容是否依法合规,经费测算是否符合相关领域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科学合理,预算支出是否有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违法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等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禁止的情形。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可通过专家咨询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七条 归口管理处室应当于每年的6月底前将审核通过的立项申报材料和书面审核意见报送厅规划财务处。
第八条 规划财务处根据归口管理处室初审意见,组织专家或者中介机构组成项目评审组,承担项目评审有关事宜,并签订履职尽责承诺书。新增项目必须评审通过后列入预算,延续性项目的评审,根据需要和执行情况抽取部分项目进行评审。
第九条 项目评审采用百分制,重点围绕项目立项依据的充分性、目标设置的合理性、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资金筹措情况、预算支出的合理性、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进行评审。每位专家要对每个项目是否通过评审出具书面意见。项目得分60分及以上且超过半数专家书面同意的,通过项目评审。
第十条 专家组撰写并提交项目立项评审意见。立项评审意见应当包括总体评价、是否通过评审、项目建议额度、其他意见建议以及每位专家的书面意见等。
规划财务处综合归口管理处室初审意见和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在厅机关内网公示一周后纳入项目库进行管理。公示期间,对项目有不同意见的,规划财务处应当会同归口管理处室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厅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在立项审核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存在其他违纪违规情形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特殊情形由厅党组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区彩票公益金本级项目评审专家库建设和专家管理办法
2.培训类项目立项评审指标体系
3.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立项评审指标体系
附件1
自治区彩票公益金本级项目评审
专家库建设和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自治区民政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建立和管理民政彩票公益金本级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二条 规划财务处通过公开征聘、组织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产生候选名单,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确定专家库人员。评审专家与民政厅签订合同,聘期为三年。
第三条 专家库总人数不少于10人,专家库适时进行更新,根据情况逐步增大公开征聘专家数量和比例。
第四条 立项评审专家组依据项目类别和特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申报资金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抽取5人形成评审专家组,其中,相关专业领域专家3人,财务管理类专家2人。评审申报资金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抽取7人形成评审专家组,其中,相关专业领域专家4人,财务管理类专家3人。每类项目评审专家应当抽取若干名候补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
评审专家的抽取和通知时间为立项评审前三天。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由规划财务处记录备案备查。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违法、违规和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原则履行职责;
(三)掌握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熟悉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备评审所需要的相关专业能力,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工程技术人员);
2.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工作满5年,具有丰富实践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对自身评审行为负责,并接受民政厅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民政厅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对于出现后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并禁止其再进入专家库:
(一)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评审的;
(二)业务能力不足、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三)本人申请不担任评审专家的;
(四)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评审结果严重失真的;
(五)在评审工作中存在泄密、串通等严重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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