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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政厅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宁夏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1-03-18

                                                                  宁民字【2018】213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自治区民政厅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第19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8年12月11日


    自治区民政厅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厅内部审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自我监督和约束,维护本厅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财经制度实施,独立监督和评价民政厅及厅属事业单位会计账目和相关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民政厅内部审计在厅党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制度,对本厅及厅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四条民政厅规划财务处设立内部审计岗位,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承办民政厅内部审计事项,在业务上接受自治区审计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内容

      第五条厅机关及厅属单位财务收支、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和决算报告情况,资产的管理、使用和效益、财产的安全完整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厅属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情况。

      第六条厅机关和厅属单位与外单位和个人服务项目的合同执行、投入资金及其资产管理情况。

      第七条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和本厅出具的审计结论的整改情况。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或者审计部门要求办理和配合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 内部审计人员职责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参与研究制定财务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制度、办法,由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每年向单位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开展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并具备与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规定,按照民政厅或者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及后续教育,并为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章 内部审计措施和手段

      第十五条根据审计任务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报告、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审核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表、预算、决算、资金、财产和财务电算化系统及其电子数据资料,各类业务单证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合同,对实物进行现场勘察,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厅长办公会议批准,委托社会审计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承担有关审计任务。

      第十八条对严重违反财经法律规定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十九条提出改进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规划财务处组织的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一)规划财务处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并下达审计通知书。根据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单位或审计项目的不同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并随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三)实施审计。审计组根据审计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工作底稿事项进行确认。

      (四)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向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单位概况、具体审计情况、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建议、审计结论等内容。

      (五)审计结果反馈。审计组根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将审计报告反馈被审计单位。

      (六)整改落实。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问题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规划财务处。审计组应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其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七)规划财务处向厅长或厅长办公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八)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审计工作档案。

      第二十一条委托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一)规划财务处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规划财务处针对被审计单位或审计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

      (三)确定审计服务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填写《民政厅聘用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财务监督工作申请表》,根据财务管理权限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与审计服务单位签订委托审计服务协议,约定审计内容、时间、双方权利与义务、服务费用等。

      (四)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书应明确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工作的有关要求。

      (五)实施审计。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实施现场审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初稿进行核实确认。

      (六)民政厅内部审计人员和审计负责人对受托方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交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七)规划财务处将审计报告反馈被审计单位。

      (八)整改落实。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问题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规划财务处。内部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其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九)规划财务处向厅长或厅长办公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十)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审计工作档案。

      第二十二条厅属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视工作需要向厅党组汇报。

      第六章 激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厅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严格遵守财经法规,资金使用效益显著的,在申报项目预算资金时可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党纪和监察法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一)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凭证、账簿和证明材料的;

      (二)拒不执行审计结论,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涂改凭证和账簿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线索人的。

      (五)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民政厅内部审计暂行办法》(宁民办[2008]184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mca.nx.gov.cn/zwgk/cwgk/201909/t20190917_1743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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