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生态环境执法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鼓励企业自主守法,为中小微企业创造安心发展环境,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对中小微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规定》。
据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了解,此次《规定》对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类排污许可证的;涉及医疗废物、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和处置的;涉及重金属或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建有燃煤设施或工业生产过程中涉及 VOCs排放的;)从事沥青混凝土搅拌的;被认定为散乱污企业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中小微企业,不纳入本规定范围,
《规定》提出,全面贯彻落实 “双随机、一公开 ”制度,对纳入包容审慎监管范围的企业,生态环境管理和执法部门应当审慎开展现场检查,控制检查频次。除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或印发文件纳入专项整治行动须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形外,原则上对同一家企业同一事项,一年内不重复进行检查。
《规定》强调,深入推进 “正面清单 ”和“免罚清单”制度实施,对纳入包容审慎监管范围的企业,当年未发现环境问题、未出现群众投诉或举报且查证属实的,应当在下一年度申请纳入正面清单,免予现场检查;对连续两年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未出现群众举报或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企业,首次检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应当先行责令和帮扶企业实施整改,对违法行为轻微,积极整改解决问题,未造成环境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规定》要求,对纳入包容审慎监管的企业,其存在的环境治理技术或环境管理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予以收集,并对存在问题予以指导和帮扶,指导或帮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以整改为主,符合不予立案条件的,依法不予立案,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立案后报法制机构审核,依法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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