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在南京举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志红介绍了《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具体内容和亮点。陈志红表示,此次《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区域建造坟墓,禁止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等内容。
3月31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该《条例》共7章54条。
陈志红表示,《条例》以加强殡葬管理,满足殡葬服务需求,维护逝者尊严为出发点,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结合江苏省情实际,对殡葬设施规划和建设、遗体和骨灰处理、殡葬服务管理、丧事活动管理等作出了全面规定。
在公墓面积上,《条例》规定,公墓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建设节地型墓位。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以及公墓的绿化覆盖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条例》还规定,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区域建造坟墓。禁止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不得进行重建、扩建、硬化处理。
陈志红介绍,为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行为,《条例》规定,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殡葬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并将服务规程、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服务场所公示,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捆绑或者强制提供服务,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丧事、祭扫活动扰民一直是殡葬管理难题。陈志红表示,对此《条例》规定,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循文明、节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除丧事活动场所外,禁止在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活动,在私人场所举办丧事活动应当尽量避免对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影响;举办丧事活动途经公共场所时应当遵守道路、市容、环境等管理规定。
陈志红表示,在移风易俗、推进现代殡葬理念方面,《条例》提倡和鼓励节地生态安葬、骨灰立体安葬、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给予适当补贴,为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的逝者建立集中纪念设施。《条例》还倡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推广集体共祭、敬献鲜花、网上祭扫等祭扫方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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