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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募捐的方式、方案及信息公开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作者:佚名时间:2021-04-12

    本报记者 张晶晶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并对公开募捐方案制定和信息公开提出了具体要求。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方式

    《慈善法》第23条明确,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是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是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是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除了需要事先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还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及城乡居民生活。对于以上两种募捐方式,该条还设置了地域限制,明确应当在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这既考虑到与社会组织“谁登记、谁负责”的分级管理体制相衔接,也是出于维护公共秩序、保持募捐适度性的考虑。同时,本条对地域限制又作了变通规定,即慈善组织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是目前发展较快、实践中较为常用的公开募捐方式。为了规范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或者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提供服务的有关平台,民政部、工信部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对公开募捐平台服务作了详细规定,比如明确了平台查验慈善组织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验证义务,《慈善法》第27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其中,互联网募捐是当前发展最为迅速的公开募捐方式,近年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该条对互联网募捐作了特殊规定,即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根据《慈善法》规定,民政部于2016年、2018年分别遴选了13家(后退出2家)和9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并于2017年公布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推动互联网募捐规范运行。

    公开募捐方案的制定

    《慈善法》第24条明确,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目的应当尽可能明确具体,而且必须符合《慈善法》第3条规定。关于起止时间和地域,《慈善法》第73条对慈善组织应当根据公开募捐周期的长短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募捐活动的起止时间与信息公开的要求密切相关。明确开展募捐活动的范围与监管要求相关。明确募捐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既有利于募捐活动规范进行,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在需要时联系相关人员、了解相应的募捐信息。关于接受捐赠方式,对于捐赠实物的,一般要明确接收实物的地点或者场所;捐赠现金的,需要明确接收现金的账户。关于募捐活动的受益人,应当是符合某些特定资助条件的受益人。关于募得款物用途,主要是明确募得收入具体用于哪方面慈善活动,或用于资助哪些受益人。关于募捐成本,是指慈善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财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印刷和发放募捐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有关的费用。慈善组织在制订募捐方案时,应当合理评估,努力降低募捐成本,使更多的善款用于慈善目的。关于慈善项目实施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募捐方案应当规定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的备案作了详细规定。明确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需要注意的是,办法还明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对于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公开募捐的信息公开

    《慈善法》第25条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该条是关于开展公开募捐过程中信息公开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地点要求,即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募捐活动现场指的是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和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的场所。募捐活动载体指的是发布募捐信息的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二是内容要求,包括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以及备案证明、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需要说明的是,《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还规定,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同时,该办法还对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须公开的募捐信息进行了规定,一是募得款物情况;二是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三是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情况及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相关情况。

    (来源:中国社会报2021.4.12)



    原文链接:http://www.mca.gov.cn/article/xw/mtbd/202104/202104000331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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