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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重庆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1-04-22

      

      近日,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为帮助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现就《实施意见》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突发事件频发,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处于弱势的未成年人自救能力差,需要国家社会多方关注、救助。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斗争中,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快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着力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因突发事件影响导致未成年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或监护缺失状态的情形做了相应规定。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民发〔202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要求切实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以下简称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根据民政部等10部门《意见》要求,通过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结合重庆实际,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要求充分认识做好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基本概念界定,

      明确突发事件、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含义;第三部分为规范报告事项,明确报告主体及对象、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第四部分为妥善安置照护,细化了核查身份信息、落实照护措施、明确接回条件等要求;第五部分为抓好救助帮扶,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形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因突发事件影响导致生活陷入困难的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落实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在临时安置点、隔离点设计管理、调拨救援物资等方面应当关注未成年人面临的风险因素,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第六部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要支持、鼓励和引导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机构等社会力量,加强调研,摸清需求,对接资源,依法有序参与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救助帮扶工作;第七部分为强化保障措施,明确提出加强组织保障、加强能力建设、加强激励问责、加强资金保障等要求。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自身客观原因导致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实施意见》核心举措

      通过明确突发事件、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等概念,便于大家熟知情形的界定,有利于开展救助保护工作。规范报告事项,解决谁来报告、向谁报告、怎么报告的问题;妥善安置照护,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公安部门也需要按照意见要求做好未成年人生活照料、救助帮扶、就医、就学、寻亲等工作,切实解决谁来照料的问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鼓励和引导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机构等社会力量,提供专业服务,依法有序参与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救助帮扶工作。强化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保障、加强能力建设、加强激励问责、加强资金保障等方面,多措并举,加强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原文链接:http://mzj.cq.gov.cn/zwgk_218/zcjd/202104/t20210422_9205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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