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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区再次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来源:内蒙古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1-04-25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2021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确定2021年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分别实现连续20年和14年提标。

      2021年全区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772元/月,较2020年增长5.4%;农村牧区低保平均标准为6731元/年,较2020年增长6.7%。全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平均标准为1308元/月,较2020年增长5%;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平均标准为10533元/年,较2020年增长4.9%。全区特困人员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平均标准为431元/月;全区特困人员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平均标准为1087元/月。      

      《通知》要求,各地要及时公布并严格执行自治区政府审核确定的各项救助标准,5月底前按照新的救助标准完成补发工作,6月底前对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原文链接:http://mzt.nmg.gov.cn/nscs/shjz_235/gzdt_239/202104/t20210425_47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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