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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民政厅健全完善救助资金发放监管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来源:内蒙古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1-04-25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社会救助资金是困难群众的“救命钱”,能否按时足额发放低保、特困资金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能否得到有效保障。自治区民政厅紧扣“社会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的目标,积极协调财政、金融管理部门,针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建立资金发放监测机制,全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健全工作机制。印发《关于做好社会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低保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建立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监测机制,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落实监管措施,指定专人监测本地区救助金到卡到户情况。同时,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加大对本地区救助资金发放不及时、发放对象不精准、统计台账与低保信息系统人员信息不一致等情况定期进行排查梳理,确保保障对象不重不漏、救助标准分明准确、资金发放按时足额。

      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明晰民政、财政、代发金融机构职责分工,建立“民政部门核定对象金额、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工作机制。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意见》,打破信息壁垒,推动数据共享,明确各环节工作时限,压实旗县(市、区)民政、财政、代发金融机构资金发放主体责任。同时,督促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及时将低保、特困资金发放清册和银行流水单上传低保信息系统,确保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可查询、可追溯。

      加强上下联动。实行全区救助资金发放台账管理,建立关键时间节点“日调度”监测机制,督促各地每月5日起,将当日未提交清册旗县(市、区)、已提交清册旗县(市、区)、已到卡旗县(市、区)情况上报,对未提交清册地区进行督办,对已提交清册地区救助资金发放进度进行追踪。会同财政厅对全区救助资金发放进度进行综合研判,对资金发放进度缓慢的旗县(市、区)进行分类指导,属于工作程序问题的,督促加快发放进度;属于资金保障问题的,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确保救助资金足额发放。

      强化督查检查。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把救助资金发放情况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监督执纪的重要内容,对按时完成资金发放的地区予以表扬,对未足额发放到位的旗县(市、区)进行全区通报,并采取发函督办、定向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从根源上杜绝截留、挪用救助资金问题的发生,确保各项救助政策真正惠及困难群众。

      创新服务方式。推动“互联网+民政服务”在救助资金发放工作中的应用,呼和浩特市、兴安盟、巴彦淖尔市低保对象信息识别服务系统已投入使用,实行救助对象一户一码管理,建立线上便民查询、政策宣传平台,实现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在线实时查询,切实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困难群众少跑腿”。


    原文链接:http://mzt.nmg.gov.cn/nscs/shjz_235/gzdt_239/202104/t20210423_47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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