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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作者:佚名时间:2021-05-06

    索取号: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一、关于必要性的说明

      基金会是建立在社会捐赠基础上的、以促进社会公益为己任的捐助法人,是当代社会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市基金会数量已达533家。随着基金会的快速增长,基金会下设专项基金的现象也日益增多,但对其监督管理也逐渐暴露出一些新问题。一些基金会过于追求专项基金数量的增长和筹款规模的扩大,却疏于对其加强内部监管,部分专项基金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失控,主要表现为:有的专项基金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有的忽视了公开透明,有的偏离了公益宗旨,有的背离了捐赠人和受助人的需求,还有个别专项基金甚至为个人或企业牟取私利。这些行为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给公益慈善事业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根据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加强对基金会专项基金的规范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本市基金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也很迫切。  

      二、关于起草过程的说明

      2019年,市民政局起草发布了《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该文件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民政局对上述《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评估。检查评估采取专项检查和征求各方意见相结合方式进行。从检查评估总体情况看,各项内容比较符合当前实际,指导性、针对性、规范性、操作性、实用性都很强,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普遍给予肯定。

      鉴于该文件的有效期届满,为继续做好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管理,经研究并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市民政局决定删去原文件标题中的“暂行”两字,形成《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新发布实施,并将《办法》有效期设定为5年。

      三、关于主要内容的说明

      《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目的和依据。《办法》第一条明确本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本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范专项基金有关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

      (二)关于适用范围。考虑到本市基金会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捐赠的财产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基金会业务范围内某一项事业的专项基金,在管理上出现问题较多,亟需予以监管,《办法》明确这类专项基金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关于原则。针对目前专项基金常暴露出的过于追求专项基金数量的增长和筹款规模的扩大、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忽视公开透明等问题,《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要遵循合法合规、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专款专用等原则,此外也从负面角度提出不盲目追求专项基金的增速和规模,不违背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规定,不背离捐赠人和受助人的意愿,不为个人和企业谋求私利的原则和要求

      (四)关于专项基金的设立规范。《办法》第四、五、六条,主要从专项基金的主体责任、设立要求和名称规范等方面,强调了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基金会需承担所有活动的主体责任,并对专项基金的设立程序和名称作出具体规范要求。

      (五)关于运营管理规范。为加强对专项基金在运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八、九、十条从内部监管、人员管理、捐赠财产管理、信息披露、报备年报等角度,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重点内容和相关规则。特别是人员管理方面,考虑到实践中常有专项基金负责人自称理事长、会长,给社会造成误导,《办法》对此专门作出规范,规定基金会不得随意命名专项基金负责人称谓,专项基金负责人可以称主任、副主任,但不得称具有误导公众为基金会负责人的称谓。

      (六)关于退出机制。针对很多专项基金存在开展活动不正常或长期不开展活动的情况,《办法》第十一、十二条明确有关内部管理规范,规定基金会理事会应当每年定期听取专项基金管理情况汇报,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同时对理事会决议终止的,要注意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剩余财产。

      (七)关于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等规定,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对专项基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

      (八)关于参照执行。考虑到社会团体中也可设立专项基金,《办法》第十四条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明确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的专项基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关于制定依据目录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日期和文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

      3

      《基金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年3月8日

      国务院令第400号

      4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民政部

      2004年6月23日

      民政部令第26号

      5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民政部

      2006年1月12日

      民政部令第30号

      6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民政部

      2012年7月10日

      民发[2012]124号

      7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2015年12月24日

      民发[2015]241号

      

    相关稿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mzj.sh.gov.cn/mz-zcjd/20210430/ebe7983199804bc8b5e3bfcaa8070e8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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