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月6日),记者从江苏省民政厅获悉,江苏省杨树产业技术协会、江苏省音像制品分销协会、江苏省棉纺织行业协会、江苏省海洋工程协会未按规定接受2016年度至2018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江苏省民政厅依法对这4家社会团体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经查,江苏省江南志立进修学院、江苏中南科技专修学院、江苏南大财务与会计研修中心未按规定接受2016年度至2018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江苏省民政厅对这3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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