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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441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1-05-08

      粤民函〔2021〕131号

      A类

    省商务厅:

      黄小喜委员提出的《关于组建全省商会协会联盟,充分发挥粤籍商会协会平台作用的提案》(第20210441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我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继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支持和指导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持有营业执照、有连续两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的经济组织自愿发起的经济行业社会团体,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名称规范的意见》相关规定,省级社会团体形式主要包括专业性社会团体(协会),学术性社会团体(学会、研究会),联合性社会团体(联合会、联谊会、校友会)及经济行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等。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4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smzt.gd.gov.cn/zwgk/zxtabl/content/post_32751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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