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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有何亮点?下一步将如何贯彻落实?

    来源:州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1-05-13

      5月8日,民政部举行2021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张再刚就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一起来看↓↓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距离2016年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已有5年,请问民政部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重新修订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张再刚:

      2016年10月,民政部印发实施《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为各地规范特困人员认定、落实特困供养制度提供了重要遵循。当前,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主要是基于两方面考虑:

      一方面,这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其中1936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成果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提高救助供养水平和服务质量”。

      实施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对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修订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另一方面,这是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现实要求。对象认定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民政部指导各地全面落实精准认定、精准救助要求,不断完善认定条件,优化认定程序,规范认定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同时,随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深入实施,地方在认定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一些迫切需要救助供养尤其是照料服务的事实“三无人员”无法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生活面临困难,亟需在国家层面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完善。

      比如,一些生活困难的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迫切需要得到照料服务。针对这些实际问题,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适度放宽有关认定条件,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推动救助供养政策更好落实落地,进一步编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网。

      在即将迎来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的重要时刻,民政部积极回应困难群众迫切需求,修订出台《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惠及更多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众,切实解决他们的“急难愁盼”问题,是践行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实际行动,是全面落实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更好为困难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具体举措。

      下一步,民政部将以落实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为契机,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基层,把党中央的关怀和温暖送到困难群众心坎上,引导广大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中国日报记者: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有哪些政策亮点?

    张再刚:

      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紧紧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是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根据地方实践探索和现实需要,修订后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是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根据中央加强优抚安置工作相关文件规定,修订后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明确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同时,为准确规范界定申请人收入范围,将原表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修改为“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三是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为切实解决当前地方普遍反映的“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修订后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是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的未成年人范围。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的要求,切实解决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后面临的生活困难,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修订后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此外,修订后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将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

    《中国民政》杂志记者: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一项重要兜底工作,请问目前这项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下一步,民政部还将采取哪些举措推动制度落实?

    张再刚:

      近年来,民政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全面实施,有效保障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在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对象认定更加精准。全面落实《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细化实化认定条件,完善规范认定程序,认真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确保做到“应救尽救”。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特困人员477.6万人,其中农村446.5万人,城市31.1万人;支出救助供养资金454.6亿元,同比增长19.3%。

      二是救助供养水平稳步提高。指导各地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科学合理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保救助供养标准较好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满足其照料服务需求。截至2020年底,全国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为11257元/人·年、8569元/人·年,同比分别增长9.2%、12.2%。目前,各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普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三是供养服务逐步优化。督促各地合理制定并落实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计划,优先集中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85.6万人;印发《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委托照料服务行为,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民政部门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时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际生活状况和委托照料服务落实情况,协助做好服务对象疫情防控工作;对居家隔离的特困人员,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帮助。

      下一步,民政部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一是认真落实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供养,重点将因适度放宽认定条件而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维护好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是科学制定救助供养标准。指导各地进一步强化资金保障,建立完善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切实保障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三是进一步优化救助供养服务。加强对集中供养服务的监督管理,及时将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纳入机构供养,不断提高供养服务质量;持续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全面落实委托照料服务,强化对特困人员的兜底保障。


    原文链接:http://mzt.guizhou.gov.cn/xwzx/mzyw/202105/t20210512_680576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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