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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有哪些变化?

    来源:州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1-05-13

      5月8日,民政部举行2021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张再刚解读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一起来看↓↓

      

      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是各级政府兜底保障的重要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突出强调要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帮扶。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也多次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

          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为规范特困人员认定,2016年10月,民政部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对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作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民政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各地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取得积极成效。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特困人员477.6万人。其中农村446.5万人,城市31.1万人。

          去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对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两办《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可及性,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事实“三无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民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结合制度实施情况,在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认定办法》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紧紧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重点对《认定办法》的核心内容,即“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同时,对优化简化审核确认程序作了修改完善,进一步缩短了办理时限。

       下一步,民政部将通过开展政策解读培训、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加强绩效评价等措施,指导各地认真抓好新修订《认定办法》的落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一个不漏地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确保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原文链接:http://mzt.guizhou.gov.cn/xwzx/mzyw/202105/t20210512_68057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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