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生态环境,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可持续发展,湖北印发了《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积极推进湖北省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改革,鼓励将非居民类垃圾处理费按职工人数、经营或者办公场所面积定额收费逐步调整为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推动垃圾分类,要求混合垃圾收费标准明显高于分类垃圾收费标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超量加价收费机制,对超过核定基准量的垃圾提高收费费率,促进垃圾减量化。
《办法》指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应当按照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方便缴费的原则确定。通过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自来水、电力、城市燃气等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垃圾处理费的,应当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代收单位可以收取一定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标准,根据代征工作量等相关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具体办法,报同级政府确定。
《办法》强调,环境卫生(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委托收费单位的指导,督促委托收费单位依法依规收费。财政部门依法加强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和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此外,《办法》要求,建立部门间涉费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支持保障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实施。对拒不缴纳、故意拖欠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归集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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