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加强殡葬管理、满足殡葬服务需求、维护逝者尊严为出发点,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结合江苏省情实际,对殡葬设施规划和建设、遗体和骨灰处理、殡葬服务管理、丧事活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全面规定。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条例,本刊特邀几位参与条例制定的嘉宾做全方位的解读。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立法背景。
王小华:殡葬工作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实现“逝有所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均对殡葬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进惠民、绿色、生态殡葬,补齐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短板,深化丧俗改革,殡葬管理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但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当前殡葬资源配置、殡葬服务质量、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尚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殡葬服务需求,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解决和规范。因此,我省通过立法建立和完善基本殡葬服务的政府保障制度,推进惠民、绿色、文明为导向的殡葬改革,切实强化殡葬行业管理,对于促进江苏新时代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实现“逝有所安”,非常必要和迫切。
问:深化殡葬改革关系民生福祉,是促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新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对此,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陈志红: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关键在于大力推进移风易俗,让殡葬新理念新风尚深入人心。为此,条例在第三条开宗明义,提出了“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礼葬”的工作方针,并在有关条款作出相应规定。一是提倡和鼓励节地生态安葬、骨灰立体安葬、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给予适当补贴,为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的逝者建立集中纪念设施。二是要求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殡、葬、祭相关礼仪规范指引,推进移风易俗。三是倡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推广集体共祭、敬献鲜花、网上祭扫等祭扫方式。四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革除丧葬陋俗、培育现代殡葬理念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问:针对当前群众普遍反映的墓(格)位价格偏高、“一墓难求”等现实问题,条例对此是如何规范加以解决的?
贡旭敏:当前,墓(格)位数量少、价格高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和需求还有相当大差距。为推动解决这一主要矛盾,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编制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对殡葬事业发展、殡葬设施建设作出规划安排,优先考虑公益性骨灰堂以及节地生态安葬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对经营性公墓建设进行总量控制。二是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增加墓(格)位的供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殡葬设施用地保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三是规定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特殊人群提供墓(格)位并确保自用外,公墓、骨灰堂的运营管理单位提供墓(格)位必须凭死亡证明或者遗体火化证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的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应当按照民政部门批准建设时确定的服务区域提供服务,不得向户籍不在服务区域内的人员提供墓(格)位,但配偶的户籍、本人或者配偶的原籍在服务区域内的除外。作出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防止炒买炒卖导致墓位价格虚高,又满足了夫妻合葬、叶落归根等合理需求。
问: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如何规范遗体和骨灰处理程序的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陈志红:考虑风俗习惯和各地实际,条例规定,对正常死亡、身份确认的逝者遗体,一般应当在七日内火化;殡仪馆凭死亡证明和丧事承办人的同意火化确认书及时火化遗体,出具遗体火化证明。针对各地反映的遗体骨灰长期存放、久拖不决的问题,条例对丧事承办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同意火化确认书或者无法联系丧事承办人,丧事承办人拒不领取骨灰,以及无人认领骨灰等情形,规定了相应的处理程序。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遗体违规外运的问题,条例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死亡的逝者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死亡地民政部门批准;遗体外运应当使用殡葬专用车辆。
问:当前殡葬服务保障不足以及殡葬领域的一些突出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条例对此作了哪些制度设计?
贡旭敏:为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规范殡葬服务管理,条例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无丧葬补贴的居民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临时寄存以及节地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逐步将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去世后骨灰免费存放骨灰堂纳入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范围。为了有效解决殡葬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公墓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建设骨灰节地型墓位;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以及公墓的绿化覆盖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殡葬服务单位不得与骨灰寄放人预签安葬服务合同。条例明确,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区域建造坟墓,禁止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条例规定,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不得进行重建、扩建、硬化处理。鼓励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迁至公墓、骨灰堂安葬;因建设开发需要迁坟的,应当迁至公墓、骨灰堂安葬或者生态安葬;迁坟应当制定迁移补偿方案。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行为,条例规定,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殡葬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并将服务规程、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服务场所公示,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捆绑或者强制提供服务,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保管、移交业务档案,确保相关信息安全,保护逝者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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