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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日报】《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简明问答

    来源:江苏民政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1-05-31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改革方向,回应社会关切,破解实践难题,不断增强殡葬管理法治保障。为进一步做好《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与贯彻实施工作,省民政厅编制了《条例》简明问答,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基本殡葬公共服务?

      指丧事活动中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临时寄存以及节地生态安葬等殡葬服务。

      二、什么是节地生态安葬?

      指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采用小于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安葬或是采用树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安葬方式。

      三、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与《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一是提升了法律层级,原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作为政府规章,提升为条例后法律效力和层级更高,能更好地依法规范殡葬行为。二是扩充了相关内容,更适合当前殡葬形势。原来的《办法》共计29条,现《条例》分为八章五十四条,增加了鼓励生态安葬、完善殡葬服务登记管理等内容,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细化。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公益属性,落实基本殡葬服务公平可及性。四是强化了综合治理,规范殡葬管理和服务。

      四、什么是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城乡居民提供安放(葬)骨灰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经营性公墓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城乡居民提供安放(葬)骨灰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五、修建坟墓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区域建造坟墓。禁止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第十四条规定“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不得进行重建、扩建、硬化处理”。

      六、死亡证明由什么单位出具?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正常死亡或者在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时已正常死亡的逝者,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其他逝者由逝者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证明。逝者不能确认身份、非正常死亡或者不能确定死亡性质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七、遗体一般应当在多少日内火化?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正常死亡、身份确认的逝者遗体,一般应当在七日内火化。殡仪馆凭死亡证明和丧事承办人的同意火化确认书及时火化遗体,出具遗体火化证明”。

      八、无人认领的骨灰如何处理?

      丧事承办人将骨灰临时寄存在殡仪馆,寄存期限届满后丧事承办人不办理续期或者领取手续的,殡仪馆应当书面通知丧事承办人前来办理手续,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的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自通知、公告之日起两年内无人办理续期或者领取手续的,殡仪馆可以在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后,按照生态安葬方式安葬,并将相关影像资料存入业务档案。

      九、遗体异地火化有什么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死亡的逝者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死亡地民政部门批准。遗体外运应当使用殡葬专用车辆。

      十、对殡葬服务单位有哪些管理规定?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殡葬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并将服务规程、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服务场所公示。提供服务应当与丧事承办人签订合同,收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捆绑或者强制提供服务,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十一、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服务对象有哪些规定?

      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应当按照民政部门批准建设时确定的服务区域提供服务,不得向户籍不在服务区域内的人员提供墓(格)位,但配偶的户籍、本人或者配偶的原籍在服务区域内的除外。

      十二、殡葬服务收费有哪些规定?

      殡葬服务收费实行分类定价管理。基本殡仪服务收费和公益性公墓墓葬费、公墓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殡仪延伸服务费、经营性公墓墓葬费以及其他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十三、丧事活动有哪些规定?

      一是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循文明、节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鼓励丧事承办人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等殡仪服务专门场所举办丧事活动。三是除丧事活动场所外,禁止在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活动。在私人场所举办丧事活动应当尽量避免对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影响。举办丧事活动途经公共场所时应当遵守道路、市容、环境等管理规定。

      十四、对殡葬用地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建设的公益性殡葬设施以及其他生态安葬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经营性殡葬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十五、遗体处置有哪些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火葬,禁止遗体土葬。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居民依法实行遗体土葬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安葬地安葬;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十六、哪些对象能够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根据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和条例有关要求,可以为省内无丧葬补贴的居民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十七、条例对殡葬设施规划有哪些要求?

      条例第八条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和本级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对殡仪馆、公墓、骨灰堂、节地生态安葬地、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建设进行规划安排。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优先考虑公益性骨灰堂以及节地生态安葬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对经营性公墓建设进行总量控制”。

      十八、对文明祭扫有哪些要求?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倡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推广集体共祭、敬献鲜花、网上祭扫等祭扫方式。在公墓、骨灰堂等安葬地进行祭扫活动应当遵守公墓、骨灰堂运营管理单位的管理规定。在安葬地以外的地方进行祭扫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不得破坏环境卫生,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十九、各级政府如何加强殡葬管理?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建立殡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殡葬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管理和建设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的履职情况纳入对相关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

      二十、条例对殡葬信息化建设有什么要求?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殡葬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与殡葬服务单位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非现场监管,为公众提供殡葬服务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协同管理工作,通过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人口死亡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原文链接:http://mzt.jiangsu.gov.cn/art/2021/5/31/art_55087_9832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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