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下发通知,建立全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逐步实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和安全利用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通知指出,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未经调查确认无土壤污染风险或经风险管控与修复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批准实施与风险管控或修复无关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选址涉及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安排土地供应,不得通过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不予办理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规划许可。
通知强调,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作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硬指标硬任务,列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重点跟踪督导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职能,将污染地块管理列入年度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要点,开展常态化土壤生态环境执法,严肃查处土壤污染违法行为,曝光典型案例。对社会关注、国家督办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司局转办的污染地块问题,视情列入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层层压实监管责任,确保不发生“毒”地开发事件。在沈阳、大连开展联动监管执法监督先行试点。
通知要求,依托生态环境部拟建立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个人信用记录系统,对在省内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从业单位及个人执业情况进行信用记录公开,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信息、业绩情况信息、报告评审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等。组织评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的生态环境部门,在信用记录系统中记录涉及从业单位和个人的有关的评审信息。从业单位在信用记录系统中统一记录本单位和从业个人基本情况信息、业绩情况信息,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信用记录纳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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