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答:特困人员供养是指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2.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
答:供养内容包括:
(1)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提供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所住机构负责照料护理;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
(3)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予以免除,其他必要的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另外提供住房、教育、关爱等专项救助。
3.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认定依据
答:特困人员的自理能力认定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对上述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4.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及照料护理服务标准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机制。2020年7月1日起无锡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525元/人/月;市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标准为:全自理特困供养人员8工时/人/月,半护理(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28工时/人/月,全护理(失能)特困供养人员48工时/人/月。
5.特困人员供养办理程序
答:本人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村(社区)协助受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发放特困供养金→长期公示。
6.特困人员供养形式
答: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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