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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内蒙古自治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新闻发布会

    来源:内蒙古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1-06-25

      为推动我区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对我区今后一段时期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发展做出了重要部署。6月23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内蒙古自治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以下简称《实施措施》)新闻发布会,对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介绍。自治区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国刚作主题发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服务中心副局长杨硕荣,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李荣,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二级巡视员韩少俊,应急管理厅救灾和物资保障处一级调研员于兵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刘国刚在主题发布中介绍了《实施措施》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近年来,全区民政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基本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按照国家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实施措施》坚持“党对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对标新要求确保政策落实、以重点突破带动制度创新”三方面原则,从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创新发展“物质+服务”综合救助模式、完善救助保障政策、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一步作出制度规范。在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方面,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分类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专项社会救助和急难社会救助,确保实现精准认定精准救助。在创新发展“物质+服务”综合救助模式方面,对长期性生活困难对象,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有就业需求的人员,以及有特殊需求的社会救助家庭,分类别提供针对性救助,确保困难人员物质和服务需求得到有效保障。在完善救助保障政策方面,扩大救助保障范围,明确实施“单人保”政策、延长特困救助供养未成年人年龄、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范围和标准;扩展救助保障内容,对司法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以及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作出明确规定;创新救助保障机制,完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提升社会救助实效性和精准度。在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方面,进一步加强夯实基层基础、缩短社会救助服务周期、构建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优化简化救助审核程序等方面措施,增强末端服务能力。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急管理厅、医疗保障局有关负责同志围绕就业救助、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巩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方面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原文链接:http://mzt.nmg.gov.cn/nscs/zhbg_168/gzdt_173/202106/t20210625_487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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