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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法颁布后的地方慈善立法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作者:佚名时间:2021-07-17

      本报记者 柳 旭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施行。5年来,各地以慈善法为根本遵循,立足当地慈善事业发展实际,在吸收全国慈善事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陆续进行地方慈善立法。截至目前,各地慈善立法情况如何?有哪些突出亮点?记者通过查阅资料,对慈善法颁布施行后的地方慈善立法情况进行了梳理。

      地方慈善立法进展

      在各地慈善立法中,《江苏省慈善条例》于2018年3月1日开始施行;浙江、安徽、江西、陕西等地于2018年底至2019年初先后出台了与慈善法配套的实施办法;北京于2019年9月出台了《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福建于今年4月出台了《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山西于今年3月出台了《山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山东、湖北也于今年先后出台了地方慈善条例。此外,《吉林省慈善条例(草案送审稿)》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海市慈善条例》已经被列为2021年正式立法项目,《重庆市慈善条例》正在进行立法调研。

      地方慈善立法特色

      各地慈善立法普遍对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促进措施、信息公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记者通过对比发现,在框架结构大体一致的同时,一些地方的慈善立法也呈现出鲜明的地方特色。比如,《江苏省慈善条例》专设“慈善文化建设”一章,《湖北省慈善条例》专设“应急慈善”一章。

      为了加强应急慈善活动管理,提升突发事件应急慈善活动的效率和水平,总结疫情防控工作经验,《湖北省慈善条例》在“应急慈善”一章中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协调、引导开展应急慈善活动;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准确发布捐赠款物、志愿服务等方面的需求信息,促进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与救助需求有序对接。此外,该章还对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慈善活动、应急慈善物资调度、应急慈善工作保障等作出规定。

      为了从制度层面加强慈善文化建设,《江苏省慈善条例》在“慈善文化建设”一章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列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的建设内容,在全社会倡导正确的慈善观,培育公民的慈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慈善组织应当加强慈善文化建设,重视对慈善事业发展理论研究、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方面的人才培养,推行慈善组织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促进慈善事业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此外,该章还对发展慈善文化的平台、开展慈善公益宣传等作出规定。

      规范个人求助行为

      近些年兴起的个人大病求助平台,在为一些家庭解了燃眉之急的同时,也出现了诈捐、骗捐等乱象,以及捐赠资金使用不公开透明等问题。由于慈善法并未对个人求助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各地遵循慈善法的基本原则,在地方慈善立法中进行了规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规定,个人通过互联网求助的,可以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江苏省慈善条例》规定,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安徽、陕西也在地方慈善立法中规定,慈善组织接受个人求助的,应当对求助信息进行核实。《山东省慈善条例》规定,求助人不得以“慈善募捐”等名义募集款物。《湖北省慈善条例》规定,求助人应当合理确定求助上限,公开受助款物用途及剩余款物处理方式等。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在显著位置或者以其他易于识别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并不得代为接受捐赠。

      培育公众慈善意识

      为进一步培育公众慈善意识、提高慈善事业社会参与度,慈善法将每年9月5日确定为“中华慈善日”。江苏、湖北、安徽、陕西等地则将每年“中华慈善日”所在周确定为“慈善周”或“慈善宣传周”,并在此期间宣传当地慈善事业发展成就、推介慈善项目、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江苏、浙江、江西、陕西、山东、湖北等地还先后设立了地方慈善奖项,定期评选表彰在慈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机构及项目。

      (来源:中国社会报2021.7.16)

      


    原文链接:http://www.mca.gov.cn/article/xw/mtbd/202107/202107000353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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