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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解读

    来源:重庆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1-08-02


      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行为,更好地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重庆市民政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一、《实施细则》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儿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关乎民族的延续、事业的传承,必须高度关心重视,全社会都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让他们都能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收养直接关系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为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更好把握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民政部分两批在全国28个省份开展了收养评估试点(重庆是2014年收养评估试点地区之一), 2015年印发了《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从法律上确立了收养评估制度。也就是说,自2021年1月1日起,收养评估是收养工作中新增的法定职责和必经的收养程序(收养继子女除外)。我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二、《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内地居民在重庆市辖区内收养子女(包括收养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散居孤儿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等类型)。如果是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的,当地有权机构出具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评估;未出具收养评估报告仅提供证明材料的,民政部门可以根据证明材料进行评估。外国人收养的,收养评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的限制。故收养继子女的除外,即不需要进行评估。

      三、由谁来开展收养评估?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登记所在的民政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收养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满足专业人员、评估经验等条件,包括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者评估,且社会调查或者评估经验不少于1年;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儿童教育学、法学等全日制本科专业教育背景,且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婚姻家庭类司法工作、儿童福利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人员等。

       四、收养评估是否向当事人收费?

          答:开展收养评估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收养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民政部门财政预算。

       五、开展收养评估的原则是什么?

          答:收养评估应遵循的原则:一是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这是统领收养工作的基本原则。民政部门和受委托第三方机构及评估人员在实践中要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体现到收养评估工作的方方面面。二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的原则。评估人员、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与收养申请人、送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评估人员应根据了解到的收养申请人的客观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做出判断。三是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原则。民政部门、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及评估人员在收养评估过程中接触了解到收养申请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收养评估及收养登记办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向外界公开,向其他人员透露。

          六、收养评估的内容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规定,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意见、抚养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的融合情况等11个方面。值得注意是的,收养评估把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的融合情况作为评估内容,纳入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中一并考虑,规定融合时间不少于30日,由于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明确收养评估报告出具时间为收养人确认同意接受评估之日起60日,故实际融合期间为不少于30日,不多于60日。

          七、开展收养评估的流程是什么?

       答:根据有关规定,收养评估始于收养关系人提出收养登记申请,终于收养登记完成前,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

      收养评估流程包括评估申请、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一是收养申请。收养申请人在本市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向属地收养登记机关咨询。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失独家庭收养申请。二是书面告知。民政部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未发现直接违反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将对其进行收养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同时书面告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三是评估准备。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的,第三方机构选派人员;民政部门自行组织收养评估的,由评估小组开展评估活动。四是实施评估。分为调查初评和融合评估,评估人员根据需要,采取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全面了解收养申请人的情况。五是出具报告。收养评估小组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评估情况制作书面收养评估报告。

         八、收养评估有哪些情形需要及时报告?

      答:《实施细则》规定,收养评估期间,收养评估小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或者存在吸毒、赌博、嫖娼等恶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等九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告,民政部门核实情况属实后,终止收养程序。这个也被称为否定性条款,只要具备其中一条就不得办理收养登记。

      为了保护与收养申请人正在融合的未成年人,《实施细则》规定,对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评估机构、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原文链接:http://mzj.cq.gov.cn/zwgk_218/zcjd/202108/t20210802_9531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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