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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新闻】疫情防控最新要求!事关老人和小孩

    来源:江苏民政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1-08-07

      养老机构是疫情防控的重点场所,今天(8月3日)记者从江苏省民政厅获悉,为了做好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分级分类精准防控,省民政厅印发通知,部署强化养老机构疫情防控措施。

      加强养老机构人员出入管理

      高风险地区:只出不进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人员出入管理。设区市范围内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全市养老机构立即按民政部办公厅《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二版)》规定,严格执行养老机构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只出不进制度,工作人员一律居住在养老机构内,暂不实行轮班换岗。

      其他地区继续按民政部办公厅《零星散发区域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执行,暂停接待外来人员探视和不必要人员进入。特殊原因需进入养老机构的人员应实行入院“五必须”制度:即必须持有“苏康码”绿码、必须提供近15日内未在中高风险地区逗留的行动轨迹、必须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必须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监测、必须出示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

      养老机构所在设区市范围内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民政部门要迅速组织市域内养老机构过细做好院内住养老年人和工作人员排查工作。对于养老机构排查出来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以及次密接人员,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疾控部门,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进行隔离观察。相关养老机构应在当地卫生疾控部门、民政部门指导下及时进行全面消杀,并对全体住养老年人及工作人员开展核酸检测排查,确保防控工作万无一失。对于养老机构内从事物业、保洁、陪护、餐饮、运营维护等工作的第三方外包服务人员,落实与养老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同样的封闭管理措施,同要求同封闭同管理。

      加强“人物同防”

      快递、外卖不得进入养老机构

      《通知》明确,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人物同防”。设区市范围内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地区,非特需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养老机构,特殊情况允许进入养老机构的车辆,必须经过门岗消毒并在指定位置停车。

      暂停家属给老年人送餐,老年人饮食统一由养老机构食堂供应,高风险地区养老机构停止集中用餐,改为送餐至老年人居室。快递、外卖、送药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养老机构。在养老机构门外设立物资交接区,机构内工作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对拟进入养老机构的物资采取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小面积的可以用75%医用乙醇和84消毒液表面喷洒、擦拭消毒。

      心理调节 正面引导

      加强养老机构人文关怀

      封闭管理期间,养老机构要加强对住养老年人以及工作人员的心理调节和正面引导。要为居室内老年人提供电视、广播、阅读等文化娱乐服务,利用电话、网络等为老年人提供与亲属间的亲情化沟通服务,缓解焦虑恐惧情绪,引导其保持正常作息、规律生活。

      对在隔离区观察居住的重点老年人要给予重点关怀,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对院内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心理状态进行评估,如有必要及时协调专业人员提供科学的心理干预。

      应检尽检 上门检测

      养老机构核酸检测全覆盖

      《通知》明确,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卫生疾控部门上门到养老机构开展核酸检测,避免外出检测就医时的交叉感染。所有养老机构住养老年人和工作人员落实应检尽检,工作人员每周检测一次。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要实行疫苗接种全覆盖(具有卫生疾控部门明确的禁忌情形除外),鼓励引导身体基础状况良好、药物控制稳定的老年人进行疫苗接种,全面构筑疫情防控免疫屏障。要强化疫苗接种安全保障工作,确保老年人疫苗接种工作安全平稳有序。

      储备足量物资

      设立备用集中隔离观察场所

      在防疫物资储备保障方面,各地应分级分类设立疫情处置应急物资储备点。原则上,民政部门疫情处置应急物资储备点的储备量应当满足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5天满负荷运转需要;养老机构防疫物资储备量应当满足本机构30天满负荷运转需要。

      同时,每个县(市、区)民政部门应至少设立1处符合标准、可随时启用的集中隔离观察场所,并对辖区内养老机构进行摸底,备选1-2处可供备用的集中隔离观察场所,一旦发生疫情能迅速清空并投入使用。

      关爱帮扶困难儿童

      落实监护责任

      目前,江苏各地儿童福利机构实行封闭管理。在落实落细儿童福利机构防疫管控的同时,还要对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发现一人,安置一人”,及时提供个案危机干预服务,有效落实监护责任。疫情严重的县(市、区),要兜底排查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等困境儿童,掌握其生活保障落实等情况。


    原文链接:http://mzt.jiangsu.gov.cn/art/2021/8/4/art_55087_9961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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