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何心悦)加快构建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河南民政系统有新动作。8月9日,记者从河南省民政厅获悉,近日,河南省民政厅、省高院等16部门联合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下称《办法》),对社会救助家庭认定对象、范围、核算方法和认定标准等加以明确。其中,对不计入家庭财产内容也进行了细化明确。
《办法》明确,社会救助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家庭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等;家庭财产包括现金、实物、投资、债权债务等。
《办法》规定,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现金、实物、投资、债权债务等,其中实物、投资、债权债务为以货币进行量化之后的净值计算。来源于不计入收入部分形成的银行存款、属于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对困难家庭及个人捐助所形成的银行存款与法律法规规定不计入家庭财产的其他财产,均不计入家庭财产。
《办法》规定,家庭人均收入按照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计算。在确定家庭收入时,充分考虑刚性支出因素,对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必需费用进行扣减。
河南省民政厅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办法》在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经济状况进行认定的基础上,扩展到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救助类型进一步细化明确,能有效解决基层在认定工作中的实际操作问题,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经办效率和认定工作的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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