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完善城乡低保标准的量化机制,经省政府研究,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规定,从2022年起,各县(市、区)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40%和45-55%确定。对低保标准尚未达到指导区间的,采取逐年加大提标幅度的办法,逐步达到指导区间;对低保标准超出指导区间的,保持相对稳定,逐步使之与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相协调。低保标准不在指导区间的,要在两年时间内采取措施逐步调整在区间内,使之与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相协调。如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下降年度,要保持标准的相对稳定,不作调整。
《意见》明确,城乡低保标准由各设区的市在每年6月底前确定,各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辖区内各县(市、区)差异,适度进行调整,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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