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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荔枝网】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如何认定?江苏12个部门出台新规!9月1日施行

    来源:江苏民政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1-08-28

      今天(8月26日),记者获悉,为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省民政厅、教育厅、司法厅、财政厅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规范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分层分类实施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明确,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户籍所在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

      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家庭收入扣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和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人均年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者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 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医疗费用支出、教育费用支出、残疾康复费用支出、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和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也对不得认定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不得认定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1.车辆:拥有生活用汽车;2.房产:非因拆迁原因,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二倍;或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申请之前一年内或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3.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4.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5.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认定支出型困难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1.车辆:拥有两辆以上(含)生活用汽车,或有一辆价值较高的生活用汽车(具体价值由各设区市确定,最高价值不得超过年低保标准10倍);2.房产:非因拆迁原因,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二倍;或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申请之前一年内或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3.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4.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5.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高消费行为的家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都不符合认定条件。

      符合条件的江苏居民可前往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申请。江苏民政部门将通过日常走访、随机抽查、数据比对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进行动态监测,完善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及时落实救助帮扶措施,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建立常态化帮扶机制。


    原文链接:http://mzt.jiangsu.gov.cn/art/2021/8/27/art_55087_99909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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