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记者 蔡君彦
哪些人属于“无劳动能力”?除了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统统包括在内了!
9月2日,记者从河南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已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记者注意到,《认定办法》适度拓宽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放宽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并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以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
《认定办法》共七章,包括总则、认定条件、 申请及受理、审核确认、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终止救助供养、附则。其中明确,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遵循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及时将审核确认结果报县级民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新修订的《认定办法》主要有哪些变化?看这里——
·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完善了“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办法》明确,收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项目。各级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为切实解决困难家庭中“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认定办法》适度拓展了对“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范围。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为切实解决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后面临的生活困难,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认定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在认定条件方面还明确,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根据《认定办法》,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认定办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
对确认的特困人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建立完善的救助供养档案,将经调查核实后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名单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认定办法》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在给予其救助供养待遇之前,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资讯网 mszx.org.cn 版权所有。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