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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来源:州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1-09-04

      

      新闻发布会现场(央广网发 刘佳佳摄)

      央广网贵州8月31日消息(记者曾实 见习记者刘佳佳)8月31日,记者从贵州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共10章88条,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特殊保护”三章,新增条文52条,修改条文32条,保留条文4条,删除条文25条。

      贵州十年前制定的《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对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已经很难适应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需要。新修订的《条例》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等九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在压实家庭保护方面。聚焦压实监护人第一责任人责任,着力细化和完善监护人监护责任范围,详细列举监护人“必须为”的行为和“不可为”的行为,增加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报告义务,要求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应当听取未成年人意见,明确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的协助义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分居或者离异时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实施家庭教育和抚养责任。

      在加强学校保护方面。从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两个角度,进一步强化学校、幼儿园的教育、保育职责,充实学校、幼儿园的保护义务;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学生欺凌和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问题,要求学校、幼儿园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和学生欺凌防控处置机制,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员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人员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对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此外,要求学校、幼儿园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活动,不得推销或要求购买指定商品,不得超前超量教学并保证户外活动等时间和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在充实社会保护方面。紧扣消减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社会因素,进一步压实有关社会主体的保护职责,扩充保护措施,加大保护力度;创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制度,以列举方式明确强制报告主体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形,增设未成年人寻求保护的相关规定;明确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的注意义务和报告义务,强调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内不得开设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在深化特殊保护方面。贵州省要求完善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和康复救助保障机制,健全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健全艾滋病病毒感染未成年人和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制度;明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监护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委托人有关方面情况,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意见并与被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

      《条例》还新增了网络保护方面的条款,对网络素养教育、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个人隐私保护、网络沉迷预防和网络欺凌防治等内容作出规定;严格影视和各种出版物审查制度,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相关平台场所等的监督管理;要求学校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网络素养及网络安全教育,加强校园网络防护措施;规定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同时,《条例》明确,加强实施司法环节的未成年人保护全覆盖,明确建立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增加和完善代为提起诉讼、公益诉讼、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指定专门办案人员,以及对未成年被害人、被告人、嫌疑人实施特殊保护等。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杨光杰表示,贵州省高度重视未成年保护工作,接下来,力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切实编密织牢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安全网,确保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法定职责落地落实,实现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原文链接:http://mzt.guizhou.gov.cn/xwzx/mzyw/202108/t20210831_69822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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