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志愿服务后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怎么开?近日,江苏省民政厅、省文明办联合印发《江苏省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实施细则》,并于10月15日正式施行。
根据《细则》,“江苏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为全省统一的志愿服务行政管理信息平台,是“中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全国“一张网”的江苏站点,是江苏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的法定权威载体。其他志愿服务系统可以按照统一信息数据标准录入“江苏志愿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细则》明确,志愿服务的记录主体为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并详细规定了记录机构的具体规范内容。志愿服务记录机构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志愿服务组织、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等。城乡社区、单位内部成立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团体,在对其实施管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单位的指导下开展记录。
《细则》强调,按照“谁记录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出具志愿服务证明。利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以及其他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抽查制度,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促进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的规范化。
《细则》提出,政府部门要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作为重要依据,制定志愿服务促进和保障、奖励和优待等政策措施。鼓励有关单位在制定招生、招聘政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为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提供帮助。在志愿者招募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鼓励博物馆、科技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建立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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