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民政厅出台《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放宽了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拓展了“无劳动能力”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的基础上,增加“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三类情形。完善了“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规定特困人员的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财产状况,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算方法参照《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其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办法》简化优化特困人员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明确乡镇(街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同时,针对部分地区在“村改居”中出现的公共服务不配套、搬迁群众因生产生活方式转变而出现的新问题,《办法》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待遇。(赵刘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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