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民政局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实施社会救助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救助对象主动作出信用承诺制度,优化救助申请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新型救助信用体系。
《通知》将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即申请或者已经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及其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全面纳入信用承诺制度监管范围,并明确主动公示承诺、救助告知承诺和信用修复承诺三类承诺事项。
其中,救助告知承诺是无锡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社会救助服务对象诚实守信积极性的一项创新举措。告知承诺制要求,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如实申报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救助申请。此举推动形成以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清楚告知、困难群众诚信守诺为前提,以信息共享为支撑,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手段,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方便困难群众申请社会救助。
《通知》明确了九项违背承诺的失信行为,包括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虚报家庭支出,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等内容。被救助对象一旦出现失信行为,将面临不同程度的约束惩戒。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如补正材料后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管理部门将提高核查频次,多领取的救助资金在之后的保障期内逐月扣除一定数额,直至扣满为止。对补正材料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终止办理相关业务或停发救助金,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金。对骗取救助资金数额较大的,依法给予获取款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为鼓励失信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通知》还建立了失信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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