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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江苏出台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来源:江苏民政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1-09-29

      截至8月底,江苏省共有养老机构2285家,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1.8万个,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589个。为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2022年底前,实现养老服务领域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

      明确7方面重点监管任务

      《实施意见》确立了“依法依规监管、科学有效监管、公开公平监管、协同共治监管”的总体原则,明确了7方面重点监管任务。

      开展市场主体排查整治。2022年底前,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养老服务市场主体进行集中排查整治。规范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建立养老机构登记备案信用承诺公告制度,加强备案信息核实,对违反承诺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突出质量安全监管和风险防控。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巩固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专项整治成果。聚焦养老服务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加强运营秩序规范化管理。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明确双方权责、妥善处置纠纷。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

      强化从业人员培训和执业行为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和消防安全培训达到100%。强化执业行为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

      加大涉及资金管理和查处力度。养老服务机构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

      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

      完善服务退出监管机制。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暂停、终止服务过渡期等相关规定,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者转移。

      5项措施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养老服务监管特点和需要,制定完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明确抽查比例、频次、内容、方式、程序等事项,提高双随机监管规范化水平。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时动态维护。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归集共享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基础信息、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

      推行“互联网+监管”。统筹运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推进数据统一和开放共享。民政部门依托“金民工程”,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基本数据集和养老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卫生健康部门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依法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形成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公安部门依托人口基础信息库,形成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共享共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息联动机制,形成养老服务主体登记和行政监管基本数据集。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2022年底前,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

      强化标准规范引领作用。推进《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贯彻落实。2021年底前,全省90%以上养老机构达到《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标准要求,2022年底前100%达标。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原文链接:http://mzt.jiangsu.gov.cn/art/2021/9/28/art_55087_100304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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