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盘锦市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出台了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试行办法,目前已经开始实施。
《盘锦市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办法(试行)》适用于盘锦市范围内申请或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临时救助的个人或家庭。办法中社会救助仅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救助和临时救助。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或个人,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对涉及社会救助失信行为的居民家庭或个人,统称为失信对象。失信对象不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办法,首次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由镇街在受理申请时主动告知并指导申请人及其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填写诚信承诺书。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监护人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监护人承担。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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