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海南省民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制度》)有哪些主要依据?
制定《基准制度》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殡葬管理条例》《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等。
二、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含义是什么?
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海南省民政厅在民政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民政部门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三、《基准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基准制度》适用于海南省民政厅。
四、《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基准制度》按照民政业务划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殡葬、行政区划、社会救助、养老共7大类,涉及行政处罚项目60项。
五、根据《基准制度》,海南省各级民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合法原则、合理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
六、根据《基准制度》,海南省各级民政部门在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需要综合考虑:(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二)违法金额;(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五)违法次数;(六)违法行为手段;(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七、根据《基准制度》,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包括哪些情节?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包含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五种情节。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基准制度》无此类规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的处罚,《基准制度》无此类规定。
从轻处罚,即轻微违法情形适用的处罚,是指在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一般处罚,即一般违法情形适用的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相对适中的处罚。
从重处罚,即较重违法或严重违法情形适用的处罚,是指在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从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限予以处罚。
八、根据《基准制度》,对于多种裁量情节混合情形如何行使裁量权?
违法行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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