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南省民政厅制定了《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低保审核权限下放到乡镇,大大缩短了审核时间。
《办法》共计28条,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核权根、申请流程、监督管理等都做了具体规定。具体内容请看以下政策解读视频。
《办法》规定:海南省全域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申请者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凭居住证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居住地办理居住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使用居所、务工、婚姻、用水、用电等情况综合认定居住情况。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可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办法》还列出了三项可以单独申请的情形,包括有重度残疾,或者智力、精神残疾的人员;以及患有大病重病、特殊慢病的人员;脱离家庭、在依法登记的宗教场所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等。
《办法》规定,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需多地入户核查的,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总时限放宽至20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异地入户核查工作,接到异地核查请求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
《办法》还特别注重保护申请人隐私,明确要求:在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主要公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姓名、家庭人数、保障金额等,不得公开无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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